欧冠决赛裁判评议(上):萨卡手球不构成点球,阿什拉夫犯规应黄牌

欧冠决赛裁判评议(上):萨卡手球不构成点球,阿什拉夫犯规应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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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系中国国家一级裁判员】

北京时间5月31日,巴黎圣日耳曼在普斯卡什竞技场以总比分5-4击败阿森纳,成功卫冕欧冠冠军。然而,终场哨声吹响的那一刻,一个比冠军归属更具讨论度的话题迅速席卷了整个足球圈——这支时隔20年重返欧冠决赛的阿森纳,究竟输给了强大的巴黎,还是输给了当值主裁判丹尼尔-西伯特的哨声?

受虎扑足球邀请,接下来笔者将以足球竞赛规则为标尺,逐一拆解本届欧冠决赛中最具争议的几次判罚——哪个判罚规则上合理?哪个判罚引发了明显的双标争议?VAR为什么没有介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场景一:上半场比赛第16分钟,萨卡禁区内手球,裁判没有表示

规则分析:这个场景中,萨卡在禁区内试图解围,从慢动作回看,首先我们无法确定他是否是先踢到皮球,但可以看到,球先是碰到了他的胳膊,之后反弹击中手。这是一个百分之一百的手球,但并不构成手球犯规。根据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中有关手球条款的描述,只有以下几种情况构成手球犯规:

·故意用手/臂部触球,例如手/臂部向球移动。

·当手/臂部触球时,其位置使身体不自然地扩大。使身体不自然地扩大,是指队员的手/臂部的位置并非此情形下其身体动作形成的正当结果或合理位置。队员将手/臂部置于此位置,是冒了被球击中并被判罚犯规的风险。

·球进入对方球门的情况:(1)队员(包括守门员)手/臂部触球后,球直接进入了对方球门,即使是意外手球;(2)队员手/臂部触球后(即使是意外手球),立即进球得分。

但在本场景中,皮球是在萨卡试图将球踢走的过程中意外击中手臂,并非“故意用手/臂部触球”;另外,萨卡在处理球时的意图明显是将球踢走,而此时他的手是用于保持平衡,属于自然位置,并且这一场景当时发生的位置也没有破坏明显的进攻发展,这也是为什么裁判并未判罚犯规后var也没有介入的原因。


场景二:上半场比赛第40分钟,阿什拉夫在与哈弗茨争抢球权时手臂击中哈弗茨颈部,裁判未作表示

规则分析:在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中对于犯规程度作出了规定,即:

·草率(Careless)是指队员在争抢时缺乏注意力或考虑,或没有预防措施。这种情况不必给予纪律处罚。

·鲁莽(Reckless)是指队员的行为没有顾及到可能对对方造成的危险或后果。这种情况下必须对队员予以警告。

·使用过分力量(Using excessive force)是指队员使用了超出自身所需要的力量,危及了对方的安全。这种情况必须将队员罚令出场。

在本场景中西伯特对于阿什拉夫的动作并没有出示纪律处罚,那么也就是说他将阿什拉夫的动作定义为“草率”的犯规动作,只是进行了口头劝诫。阿什拉夫这一动作是出现在与哈弗茨抱球向前走,他身后去够、去争抢皮球时,或者可以说正是因为哈弗茨向前走的这样一个动作,才会导致阿什拉夫的手臂击中哈弗茨的脖颈部位,从本质上这是试图伸手将球拿回,不是一个冲人的动作,所以不会被认定为暴力行为出示红牌。但这一动作本身从阿什拉夫伸手高度、可预见性的哈弗茨向前动作以及力度等几方面综合来看,阿什拉夫这样的举动并没有顾及到可能对哈弗茨造成的危险或后果,加之对于后续整体比赛的管理角度,应当被认定为是一个鲁莽的犯规动作,应当出示黄牌警告。


场景三:上半场补时阶段,裁判在阿森纳角球未发出前吹哨结束半场

规则分析:这个场景相信关注中超的球迷朋友都很熟悉,在本赛季中超联赛第10轮天津津门虎对阵武汉三镇的比赛中,当值主裁唐顺齐就曾在比赛补时阶段判罚角球,但在发出前结束了比赛,在当时引发了争议。根据足球竞赛规则第七章-比赛时间中的有关规定,第四官员在每半场最后一分钟结束时展示裁判员决定的最短补时时间,裁判员可增加补时时间,但不得减少。本场比赛中第四官员展示的最短补时时间是6分钟,也就是说,过了6分钟,裁判员可以随时结束比赛,并不需要等待角球发出,所以这里裁判员鸣哨结束半场在程序上是不存在问题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存在一个特例,那就是如果裁判员在补时结束前判罚了球点球,则应延长半场时间直至球点球程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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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花赖斯必拿冠军

· 广东

现在说这没意义了 我们争取明年再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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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ArmyM7

· 广东
用户0961875521感觉这裁判还是不鼓励对抗,一有点动作就开吹收起

不鼓励他厂对抗,鼓励阿什拉夫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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